租房,搬家本已很累。但家住成仁路的邓小姐却更累,不仅多花了钱,还损坏了不少物件。一想起这事,邓小姐就窝了一肚子火。 2009年3月中旬,新房已装修一新的邓小姐准备搬家。听说网上有很多搬家公司,于是,3月18日,邓小姐上网找到一家搬家公司,约好3月19日早上8时,由该公司替其搬家,从成仁路搬到马鞍北路,并谈好价钱120元。可是到19日早上,邓小姐一等再等,却未见到搬家公司到来。经电话联系后,搬家公司告知,因当天预约过多,而搬家公司车辆不够,只能改到第二天。
邓小姐只得应允。谁知第二天,搬家公司到来时,又说邓小姐家东西太多,一次搬不完,得分两次搬,因此要240元。邓小姐不同意,双方争执后,搬家公司答应尽量一车装完,不过刘先生得加50元钱。刘先生无奈,只得同意。而在搬家过程中,又因搬家工人不注意,把邓小姐新买的衣柜两侧划伤。 邓小姐找搬家公司理论,搬家公司却称,因事先没说好搬家过程中物品损伤如何赔偿,己方无义务赔偿。 4月中旬,窝火的邓小姐到工商所投诉。但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,只是口头形成的协议,工商部门也没有办法。后经反复调解,日前,搬家公司同意退还邓小姐加的50元,作为损坏物件的赔偿。 |